三、鼓励怯者,褒扬勇者:
在当事人胆怯的时候,一定要鼓励他,激励他,极力劝说他是行的,能够胜任这个工作(或,完成这个任务),而且相信他一定可以干得很“出色”.颇有一种推你“上台”的意思。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势必会起一些动摇,“他们都说我行,我一定行的”.在当事人勇敢的时候,一定要褒奖他,表扬他,让他成为大家的“楷模”.在虚荣心理得到极大满足的情况下,人们往往可以“不顾一切”地要向大家“证明”自己了。管理者可以实行奖励机制,大力树立楷模形象,使当事人有神气之本,别人有效法之意。何愁不人人“趋之若骛”?
值得注意的是,在非自愿的情形下,不可以采取“暴力”的手段来实现目的。也不可以采取“欺骗”的方法来一时得逞。只有将“不愿意”转化成“愿意”,将“不得已”变成“很兴奋”,这才是管理者最高明之处啊!
最后提醒大家的是,以上观点实有“不可取之处”,尚需讨论。不论是管理者,还是普通员工,大家都是平等的,并且都是享有共同权利的自然个体。管理者千万妄图用不合理的手段来达到一时的“得逞”.这并不是“长久之计”,也并不是“明智之举”.公道自在人心。只有以诚待人,才是正道;只有以理服人,才是正法!










